SF/T 0112—202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SF/T 0112—2021.
1范围
SF/T 0112给出了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的通则,规定了常见损伤的影像学检验和结果认定以及影像学资料同一认定的相关要求。
SF/T 0112适用于法医临床影像学外部信息的审核与必要时的影像学检验,以及涉及影像学检验的各类人体损伤法医临床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影像学检验imaging examination
利用影像学成像技术或装置进行医学诊断,辅助法医临床鉴定的活动。
注:影像学检验主要指传统X线检查技术(如透视、摄片、体层摄影和造影等)、计算机断层扫描(CT)与磁共振成
像(MRI)等。目前常用多层螺旋CT (MSCT) .
3.2
影像学资料imaging data
通过医学影像学检验(3.1)所获取的图像资料。
注:包括打印图片形式(如胶片和打印纸等)与各种电子存储介质为载体的数字文件(如光盘、U盘和云介质等)。
3.3
影像学外部信息imaging external information
鉴定机构委托本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进行影像学检验(3.1)所获取的影像学资料(3.2),以及由委托人提供的可作为鉴定依据的影像学资料。
注:其他机构包括临床医疗机构和案件受理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等。
4通则
4.1影像学检验的基本要求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应满足法医临床检验和鉴定的实际需要,应根据损伤的部位、性质和程度等因素选择适当的检验时机和检验方法,包括成像方法、特殊体位、技术参数选择、对比剂增强及图像后处理等。
4.2 影像学资料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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