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01—2021 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
SF/T 0101—2021.
1范围
SF/T 0101规定了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的总体要求和诉讼能力判定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民事诉讼活动中被鉴定人的诉讼能力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ICD国际疾病分类
CCMD-3中国精神障碍分类及诊断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精神障碍mental disorder
在各种因素的作用下造成的心理功能失调,而出现感知、思维、情感、行为、意志及智力等精神活动方面的异常。
[来源:SF/Z JD0104001—2011,2.3]
3.2
诉讼能力capacity for litigation诉讼行为能力
被鉴定人可以亲自实施诉讼行为,行使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
3.3
有诉讼能力full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能清楚地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良好地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行为的能力。
3.4
无诉讼能力no capacity for litigation
被鉴定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时,不能认识自己面临的诉讼的性质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难以理解自己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难以有效控制自己在诉讼中行为的能力。
4总体要求
4.1诉讼能力判定应包括两个要件,即医学要件和法学要件:
a)医学要件为是否存在某种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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