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F/T 0111—202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T 0111—2021.
1范围
SF/T 0111规定了法医临床体格检查及其相关辅助检验的通则、基本要求,检验时机以及各类损伤的检验要求。
SF/T 0111适用于人体损伤程度、损伤致残等级及其他法医临床事项的检验和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B/T 37237男性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
GA/T 914—2010听力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GA/T 1582——2019法庭科学视觉功能障碍鉴定技术规范SF/T 0112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
SF/Z JD0103001听力障碍鉴定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SF/Z. JD0103005
周围神经损伤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0103007
外伤性癫痫鉴定实施规范
SF/Z JDo103009
人体前庭、平衡功能检查评定规范
SF/Z JD0103012嗅觉障碍的法医学评定
3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通则
应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对送检资料中已有病历及相关实验室检验、辅助检查结果进行全面、仔细审阅的基础上,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进行规范的检验,关注阳性及关键的阴性症状和体征,同时做好客观、完整、清晰和准确的记录。
5基本要求
5.1检验人
对被检者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临床鉴定人进行,也可由法医临床鉴定人会同聘请的临床医学专家或鉴定技术助理实施,临床医学专家应是通过鉴定机构批准认可,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科医师。
5.2检验器具
检验所用的计量器具应讲行必要的检定或校准,并保证其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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