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5-2008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

2022年03月11日 JTS 110-5
JTS 110-5-2008 The Stipulation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eliminary Design Documents of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适应航道建设发 展的需要,指导和规范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10-5适用于新建、打建和改建的内河航道工程、沿海航道工程、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1.0.3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不同类型的工程应结合工程特点,其内容和深度可有所取舍和侧重。 1.0.3.2重要的专项工程除应执行本规定外, 尚应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及标准。 1.0.4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 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1.0.5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 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制依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的委托文件; (2)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备案文件,以及评审或审查意见、重要的会议纪要; (3)其他专题报告的批复文件; (4)有关部门达成的协议文件。 2.0.2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文件中 ,工程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应符合批复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 2.0.3航道工程初步 设计文件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3.1内河航道 工程和沿海航道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主要设 备与材料”、“工程概算”和“设计图纸”等4篇组成。 2.0.3.2枢纽及通航建筑物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两篇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要设备与材料和工程概算的内容列入设计说明书的相关章节; (2)设计说明书按章单独成册或几章合订成册。 2.0.3.3单项通航建筑物工程可按第3.3.9条的规定内容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由“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两篇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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