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8-2008 水运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JTS 110-8-2008.
1总则
1.为统一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保证招标文件的编制质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促进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标准。
2. JTS 110-8适用于港口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厂水工建筑物工程以及与之相配套的水运工程的招标投标。
3.本标准应与国家发改委、交通部等九部委2007年第56号令发布的《标准施工招
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配套使用。
4.本标准预留空格处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情况由招标人选择填写,不需要填写时应在空格处用“/”标示;其余部分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5.“竣工验收”是指水运工程的“交工验收”。
6.本标准“工程量清单”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JT S271)的有关规定。
7.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发包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对招标文件补充或修改的书面文件。补遗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11 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不得调整总价的合同。
1.1.1.12 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约定的风险范围外,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不得调整单价的合同。
1.1.1.13 询标及澄清文件:指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为完成招标工作,向对方所发出的询问及投标人澄清的书面文件,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8工程建设项 目代理人:指受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及法定代理资格,代表发包人负责管理本合同的企业法人。
1.1.2.9 项目技术负责人:指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承诺派驻施工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管理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1.1.2.10发包人代表:指发包人为履行本 合同指定的负责人。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书面文件;
(2)合同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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