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20-3-2018 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规定

2022年02月21日 JTS 120-3
JTS 120-3-2018 Stipulation of Navigation Condition Impact Assessment Report for Riverside Lakeside and Coastal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规范 和统一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20-3适用于航道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临河临湖、临海工程包括码头类、修造船类、取排水类、整治与圈围类、孤立构筑物类.其他等工程。 1.0.3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单位应具有相应经验、技术条件和能力,信誉良好;编制人员应涵盖港航工程、航海技术等水运类专业。 1.0.4临河临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内河通航标准》(CB 50139)、《运河通航标准>(JTS 180-2)《海轮航道通航标准》(JTS 180-3) .《长江干线通航标准》JTS 180-4)等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临河临 湖临海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1.1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包括评价报告、图纸、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和附件。 2.0.1.2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述, 自然条件与河床、海床演变,现状与规划,工程符合性论证,工程对航道条件的影响评价,工程对通航安全的影响评价,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结论与建议等8章。 2.0.2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航道通 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划、技术标准的规定。 2.0.2.2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所依据的基础资料应齐全、翔实、可靠。 2.0.2.3航道通航 条件影响评价报告应采用统- - 的国家法定计量单位、高程和坐标系统,并符合相关保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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