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T 0137-1993 洗药机

2021年09月26日 YY/T 0137
YY/T 0137-1993. 5技术要求 5.1洗药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 5.2机械传动应平稳,无不正常摩擦,紧固件松动等不正常现象。 5.3零部件包括外协外购件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行装配,外协外购件必须有合格证明文件。 5.4 操作系统中各部分位置正确运动灵活,动作准确可靠。 5.5洗药机在空运转时,其噪声应不超过80 dB(A). 5.6 洗药机的电器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5.6.1对地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 M0. 5.6.2整机耐 压试验AC 50 Hz,电压1500 V历时1 min,无击空和闪烁现象。 5.6.3接地电阻应不超过 0.10。 5.7洗药机在工 作中除排污部位不准有漏水、溢水现象。 5.8药物经水洗后表面无泥砂和污物。 5.9物料洗涤时间可根据不同物料及洗净程度调整。 5.10 产品的外观质量: 5.10.1洗药机的表面不应有超过图样规定的凸起、凹陷、粗糙不平或其他损伤。 5.10.2外露不锈钢制件表面进行抛光处理。 5.11 洗药机的涂漆符合ZB J50011规定。 5.12洗药机的电镀件应符合 YY 0076 规定。 6试验方法 6.1 洗药机操作系统试验用目测手感应符合5.4条要求。 6.2噪声的检测, 用声级计距机身外壳1 m,测试四个方向(前,后,左,右)取其平均值,应符合5.5条要求。 6.3洗药机 电器设备检验和试验方法按GB 5228第13.1,13. 2,13.3条规定进行,应符合5.6条要求。 6.4 药物的洗净程度以目力观察应符合5.8条要求。 6.5 洗涤时间检测用秒表检测,应符合5.9条要求。 6.6洗药机的外观质量以目 测,手感检验应满足5.10,5. 11,5. 12条要求。 6.7负荷试验 6.7.1负荷试验必 须在第6.1~6.6条试验合格后进行。 6.7.2负 荷试验所选用的药材料根块类为“当归”,茎杆类为“甘草”。 6.7.3负荷试验检查各运动件的动作情况应符合本标准规定。 7检测规则 7.1 洗药机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7.2洗药机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两种。 7.2.1 出厂检验 7.2.1.1洗药机必须按表2所列项目,逐台进行检验,不得漏验或抽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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