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T 321-1997 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设置要求
JT/T 321-1997 Established requirement of the lighthouse and its facilities.
1范围
JT/T 321规定了海区不同类别、等级灯塔及其主要附属设施的设置要求。
JT/T 321适用于海区灯塔主体及附属设施的新建、重建、改建和扩建。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灯塔
是一种固定的大型视觉助航设施,塔顶装有高强度的发光设备,塔身表面有特定颜色,由塔形主体和附属设施构成的群体。
2.1.1-级灯塔:
灯光射程大于等于22n mile或光源设备有效光强大于等于245 000cd的灯塔。
2.1.2二级灯塔
灯光射程大于等于18n mile,小于22n mile或光源设备有效光强大于等于48 300cd,小于
245 000cd的灯塔。
2.1.3 三级灯塔
灯光射程大于等于15n mile,小于18n mile或光源设备有效光强大于等于13 800cd,小于48 300cd的灯塔。
2.1.4 A类灯塔
建于孤岛或孤岛式建筑物上;或乡建制以下(不含乡建制)海岛的灯塔。
2.1.5 B类灯塔
建于大陆、半岛或乡建制以上(含乡建制)海岛的灯塔。
2.2 灯塔主体.
灯塔的主要视觉形象建筑物,顶部用于安装光源设备,由塔基、塔身、灯笼等部分组成。
2.2.1塔身 高度
灯塔基础上平面至灯笼底部之间的高度。
2.2.2 灯笼
灯塔主体的顶部结构,是光源设备正常发光的保护设施。
2.2.3灯笼直径
灯笼透光层内径或内切圆直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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