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226-1997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J 226-1997.
1总则
1.0.1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JTJ 226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1.0.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1.0.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一般规定
2.1评价阶段和评价程序
2.1.1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
2.1.2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为三 个阶段:第- - 阶段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阶段划分及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图2.1.2。
2.1.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2.1.4环境影响评价 大纲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按附录A.附录B和附录c的要求编制。
2.2评价类别和等级
2.2.1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和区域环境功能规划划分。
2.2.2项目 评价类别分A、B、C三类,环境要素评价分一、二、三级。类别和等级可按表2.2.2规定划分。
2.2.3 A类评价项目必须进行详细、 全面评价;B类评价项目应根据评价重点进行评价;C类评价项目
可进行一般评价;A类和B类评价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C类评价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3评价范围
2.3.1港口建设项目的评价范围应根据项目评价类别、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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