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0-9-2012 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规定

2022年02月28日 JTS 110-9
JTS 110-9-2012 The Stipulation for Report Compilating of Bridge's Influence demonstration on Navigation Safety. 1总则 1.0.1为适应经济社会和水运发展的需要,统--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写要求,提高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10-9适用于新建 、改建、扩建的内河、沿海桥梁工程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电缆、管线、隧道等其他水上水下过河、跨海建筑物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参照执行。 1.0.3跨越内河V级及以上航道或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上、水运行业(航道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港口河海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其他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编制单位应具备水运工程咨询乙级或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桥梁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不得承担同一工程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工作。 1.0.4桥梁通 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0.1桥梁通航安 全影响论证工作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申报前完成。 2.0.2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的组成应符合下列规定。 2.0.2.1论证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概述”、“桥位河段、海域通航环境”、‘相关规划”、“河床、海床演变分析”、“桥位方案论证”、“桥梁通航净空尺度及桥跨布置方案论证”、“桥梁通航安全影响分析”、“航道与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和“结论和建议"等9章。 2.0.2.2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应附图纸和必要的专题研究报告。 2.0.3对跨越IV级及以上内河航道或通航3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桥梁工程,应按规定的内容编写桥梁通航安全影响论证报告。对其他航道上的桥梁工程,其论证报告内容可酌情简化。 2.0.4对 一跨过河、跨海的桥梁工程,其论证报告内容可相应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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