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05-1-2011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S 105-1-2011 Specifications for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of Port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防治港口建设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制定本规范。
1.0.2 JTS 105-1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1.0.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结合港口工程的特点,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及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环境敏感程度,合理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内容。
1.0.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和符号
2.1术语
2.1.1环境敏感区
指具有下列特征、需要特殊保护及关注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沙尘暴源区、荒谟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地、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人口密集区、文教区、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2.1.2环境防护距离
产生有害因素的单元的边界至环境敏感区边界的最小保护距离。
2.1.3环境风险
环境风险是指突发性事故对环境的危害程度,用风险值表征,为事故发生概率与事故造成的环境后果的乘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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