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225-98 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JTJ 225-98 Code af Farthquake Resistant Design for Water Transport Enginering.
1总则
1.0.1为防止或减轻地震对水运工程建筑物的破坏,制定本规范。
1.0.2 JTJ 225适用于设计烈度为6、7.8、9度的码头和船闸的抗震设计a对于防波堤和修造船建筑物等,可参照执行。
当设计烈度为6度时,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适当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抗震设计烈度高于9度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其抗震设计应
作专门的研究论证。
一般临时性建筑物可不进行抗震设计。
1.0.3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水运工程建筑物,应能抵抗设计烈度的地震,如有局部损坏,经一般修理仍能继续使用.
1.0.4 水运工程建筑物抗震设计,应采用《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1990)》确定的基本烈度为设计烈度.
对次生灾害严重或特别重要的水运工程建筑物以及高烈度区,应作危险性分析,当需要采用高于或低于基本烈度作为设计烈度时,应经批准.
施工期可不考虑地震作用g船闸检修情况宜按设计烈度降低一度进行验算
1.0.5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3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3.0.1水运工程建筑物的场地选择,应根据需要进行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地震活动的调查研究和勘测工作,按照场地土地质构造和地形地貌条件作综合评价。宜选择对建筑物抗震相对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未经充分论证,不得在危险地段进行建设。对抗震相对有利地段一般是指:建设地区及其邻近无晚近期活动性断裂,地质构造相对稳定,同时地基为比较完整的岩体和密实土层,岸坡稳定条件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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