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67-2-2009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

2022年02月23日 JTS 167-2
JTS 167-2-2009 Design and Construction Code for Gravity Quay. 1总则 1.0.1为统一 重力式码头设计与施工的技术要求,保证码头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制定本规范。 1.0.2JTS 167-2-2009 适用于重力式码头的设计与施工。 1.0.3重力式码头宜建在较好的地基上。当地基较差仍需采用时,应进行地基处理,或在结构.上采取必要的措施。 1.0.4重力式码头的结构型式应根据 自然条件材料来源、使用要求和施工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1.0.5重力式码头的设计与施工, 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重力式码头 应按持久状况、短暂状况和地震状况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1.1.1对持久状况,结构使用期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1.1.2对短暂状况,施工期或使用期临时承受某种特殊荷载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必要时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1.1.3对地震状况,使用期遭受地震作用时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2.1.2剩余水 头应根据码头排水条件和填料透水性能确定。墙后设置抛石棱体或回填料粗于中砂时,可不计算剩余水头。当墙后回填中砂或比中砂更细的填料时,对受潮汐影响为主的码头,剩余水头的标准值可采用1/5 ~1/3平均潮差;对河港,其标准值可根据墙前水位及墙后地下水位情况确定;对由降暴雨引起墙后地下水位升高的码头,尚宜计算剩余水压力。 2.1.3当重力式码头墙 前进行波波高大于1m时,应考虑波浪作用。波浪力的标准值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J 213)中的规定确定。 2.1.4当装卸工艺对码头使用期变位有较高要求时,宜采取结构和施工措施减少变位。 2.1.5建筑物的构件材料重度、填料重度和内摩擦角的标准值宜通过试验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材料重度的标准值可采用表2.1.5-1中的数值;填料重度和内摩擦角的标准值,对无黏性填料可采用表2.1.5-2中的数值,对黏性填料,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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