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1-2013 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

2022年02月23日 JTS 111
JTS 111-2013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Quota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写要求,提高定额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11适用于水运 工程定额的编写。 1.0.3水运 工程定额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前引,包括封面、扉页、发布定额的文件、制定说明或修订说明、目次; (2)定额正文,包括总说明、各章节的说明、定额表格内容及“注”等; (3)附录; (4)附加说明。 1.0.4水运 工程定额的修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次修订时,前引中的制定说明换成修订说明; (2)发布定额的行业标准编号只改变年号,完全替代原定额并同时废止原定额。 1.0.5水运 工程定额有关标准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定额的前引 2.1.1封面应包括 下列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 (2)行业标准编号; (3)定额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 (4)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 (5)发布部门。 2.1.2封面的样式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2.1.3扉页应包括 下列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 (2)定额的中文名称; (3)行业标准编号; (4)主编单位; (5)批准部门; (6)施行日期; (7)出版社名称; (8)出版年份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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