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111-2013 水运工程定额编写规定
JTS 111-2013 Stipulations on Compiling Quota of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统一水运工程定额的编写要求,提高定额的编写质量,制定本规定。
1.0.2 JTS 111适用于水运 工程定额的编写。
1.0.3水运 工程定额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前引,包括封面、扉页、发布定额的文件、制定说明或修订说明、目次;
(2)定额正文,包括总说明、各章节的说明、定额表格内容及“注”等;
(3)附录;
(4)附加说明。
1.0.4水运 工程定额的修订应符合下列规定:
(1)首次修订时,前引中的制定说明换成修订说明;
(2)发布定额的行业标准编号只改变年号,完全替代原定额并同时废止原定额。
1.0.5水运 工程定额有关标准的编制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基本规定
2.1定额的前引
2.1.1封面应包括 下列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
(2)行业标准编号;
(3)定额的中文名称和英文译名;
(4)发布日期和实施日期;
(5)发布部门。
2.1.2封面的样式应符合附录 A的规定。
2.1.3扉页应包括 下列内容: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字样;
(2)定额的中文名称;
(3)行业标准编号;
(4)主编单位;
(5)批准部门;
(6)施行日期;
(7)出版社名称;
(8)出版年份及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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