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J 227-2001 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
JTJ 227-2001 Environmental Impact Ase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Inland Waterway Project.
1总则
1.0.1为统一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适应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JTJ 227适用于内河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和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河船坞船台和滑道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范执行。内河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执行现行行业标准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226)的有关规定。
1.0.3内河航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4内河航运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基本规定
2.1评价程序
2.1.1 A类评价项目的评价工作应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评价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审批阶段。阶段划分及各阶段的工作内容见图2.1.1。
2.2评价类别
2.2.1通航建筑物 、航运枢纽和航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根据项目规模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和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划分。
2.2.2通航建筑物、航运枢纽和航道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可分A、B两类。评价类别可分别按表2.2.2-1、表2.2.2-2和表
2.2.2-3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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