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TS 252-1-2018 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规范
JTS 252-1-2018 Construction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Code for Port and Waterway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落实水运工程施工监理中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满足环境监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需要,制定本规范。
1.0.2 JTS 252-1适 用于水运工程施工活动对环境影响的监理。
1.0.3水运工程施工环境监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施工环境 监理Envronmental Supervision in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在工程施工期间针对施工活动中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恢复等工作的监理。
2.0.2环境污染事故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Accident
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和相关操作规程的施工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使环境受到污染,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受到破坏,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基本规定
3.0.1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性质、环境影响特点、周边环境敏感情况等因素,配备相应的环境监理人员和必要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项目总监的统--领导下开展环境监理工作。
3.0.2从事环境监理工作的人员应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掌握环境保护相关知识,并取得相应资格。
3.0.3环境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批复;
(3)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
(4)监理合同、施工合同以及有关补充协议;
(5)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工程设计变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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