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628-2011 生物遗传资源采集技术规范(试行)

2021年08月30日 HJ 628
HJ 628-2011.Regulation for the collection of genetic resources. 1适用范围 HJ 628规定了野生生物遗传资源采集的程序、技术规程和注意事项等。 HJ 628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野生生物遗传资源(动物、植物、大型真菌等)的采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国函[1988]144号)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 -批)》(国函 [1999]92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生物遗传资源 genetic resources 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包括经济、社会、文化、环境等方面价值)的,来自植物、动物、微生物或其他来源的任何含有遗传功能单位的材料,包含物种及物种以下的分类单元(亚种、变种、变型、品种、品系、类型),包括个体、器官、组织、细胞、染色体、DNA片段和基因等多种形态。 3.2 非损伤性取样 non-invasive sampling 在不捕获甚至不看到动物的情况下,通过收集脱落的毛发、羽毛、粪便、食物残渣、卵壳、蛹壳等样品的取样方法。 3.3 非伤害性取样 non-destructive sampling 通过捕获动物来采集血液、毛发、羽毛、鳞片、脚趾等组织,不对其生理机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样方法。 3.4 伤害性取样 destructive sampling 通过严重伤害甚至杀死动物而获得新鲜肌肉、器官等组织样品的取样方法。 4基本原则 4.1 合法性原则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集之前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或地方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采集。 4.2 保护性原则 采集生物遗传资源时应首先选择非损伤性取样,其次是非伤害性取样,除非特殊需要不得进行伤害性取样。应控制采集样品的量,尽量减少对生物体的影响和伤害。不得因为采集活动破坏物种的种群和栖息环境。 4.3 来源披露原则 所采集的生物遗传资源必须披露其确切来源,包括采集的时间、地点、分类地位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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