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35—2021 入河(海)排污口命名与编码规则
HJ 1235—2021.
1适用范围
HJ 1235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的命名和编码规则。本标准适用于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
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1235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HJ932——2017
中国地表水环境水体代码编码规则e
3入河(海)排污口命名
3.1一般规则
3.1.1﹑入河(海)排污口名称长度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应遵循规范简练的原则。
3.1.2入河(海)排污口名称应能反映其所处位置和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入河(海)排污口类型详见附录A。
3.1.3对于附录A中的其他排口,命名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细化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尽可能反应排污口特征信息。
3.1.4︰对于一个责任主体或同一区域含有多个同类型入河(海〉排污口的,可在入河(海)排污口类型后加数字序号区分。
3.2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污口
3.2.1―企事业单位作为责任主体的入河(海)排污口,按照“行政区信息+企事业单位名称+入河(海)排污口类型”的规则命名。
32.2行政区信息应包含地级市和县级行政区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应的名称为准,企事业单位名称中包含行政区信息的,命名时不予重复体现。
示例:
XX市XX区XX公司排污口、XX市XX区XX公司雨水排口、XX市XX区 XX 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XX市XX 区XX水产加工厂排污口、XX 市XX 区XX养殖场排污口等。
3.3无企事业单位为责任主体但有固定名称的入河(海)排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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