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39.2—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第⒉部分企业平台
HJ 1239.2—2021.
1适用范围
HJ 1239.2规定了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一般要求、企业平台注册、数据流向和功能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的建设和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HJ 1239.2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17691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GB 1769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企业平台enterprise platform for emission remote monitoring ofheavy-duty vehicles
由重型车生产/进口企业依照本标准技术要求组织建设,对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数据直接采集和管理,并向生态环境部进行数据传输的平台,简称“企业平台”.
3.2
数据丢包率data packet loss rate
在数据传输过程中丢失数据包占发送数据包总量的比例。
3.3
细粒度权限管理fine-grained permission management
平台除具备数据类型的权利管理外,还具备针对数据实体的权限管理,如不同用户对于不同车辆数据访问权限的管理。
4一般要求
4.1企业平台应具有从车载终端接收排放远程监控数据,并将数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的功能。
4.2企业平台应保证数据安全,宜采用加密的方式接收并存储来自车载终端的数据。企业平台应确保数据未经任何修改,并按规定的通讯协议传输至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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