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50-1993 广播收音台(站)建设标准

2021年10月20日 GY 5050
GY 5050-1993.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十条广 播收音台(站)根据行政隶属和业务性质共分三级: 一级广播收音台(站):为广播电影电视部设在北京以外的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或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的广播收音台(站)以及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的直属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或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节目的广播收音台(站); 二级广播收音台(站):为省、省辖市(地、州、盟,以下简称省辖市)的直属转播发射台,收转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广播收音台(站);省辖市直属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广播收音台(站); 三级广播收音台(站):为县(市)级转播发射台收转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和省人民广播电台节目的广播收音台(站)。 第十一条各级广 播收音台(站)接收的节目质量按5分制主观评价标准,达到3分或以上,方能作为节目源(包括备用节目源)供转播发射台播出。 第十二条广播收音台应采用遥控方式,在收音台内无人值班有人留守。 第十三条接收调频广 播节目的广播收音系统可以和调幅广播转播发射台(中波、短波)建在同一场地上。 第十四条- 级广播收音台(站)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接收短波广播节目作为主用节目源的收音台(站)与节目传送发射台间的直线距离大于或等于500公里时,应采用双重空间分集接收;小于500公里时,可采用单机接收; 二、用于发射机功率小于或等于50 kW的中波广播转播发射台作为主用节目源时,接收短波广播节目的收音系统可建在本中波广播转播发射台(台内中波发射频率少于或等于四个者)场地上; 三、用于中波广播转播发射台,且作为备用节目源时,不论中波发射机功率大小及发射频率数量,接收短波广播节目的收音系统可建在本中波广播转播发射台场地上。当中波发射机功率大于或等于200 kW,且收音系统与节目传送发射台间直线距离大于500公里时,宜采用双重空间分集接收;当中波发射机功率小于200 kW时,可用单机接收; 四、用于短波广播转播发射台接收短波广播节目的收音系统,不论是主用还是备用节目源皆应与该转播发射台分开建设并应符合本条第-款的技术要求条件。 第十五条二级广 播收音台(站)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 接收短波广播节目作为主用节目源时,广播收音台(站)与节目传送发射台间的直线距离大于或等于500公里时,应采用双重空间分集接收;小于500公里时,可用单机接收。作为备用节目源时,可用单机接收; 二、接收短波广播节目的广播收音系统,不论是主用节目源,还是备用节目源均可与中波广播转播发射台建在同一场地上。但前者,台内中波频率应小于或等于四个,后者可大于四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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