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49-1993 省辖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站建设标准
GY 5049-199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辖市级广播电视监测站(以下简称市监测站)工程决策,合理确定和正确掌握工程建设标准,推进监测工作发展,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 制、评估.审批市监测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重要依据;改建监测站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市监测 站应能固定接收监测市辖区域内市.县(市)中波广播和视距范围内市、县(市)电视、调频广播。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立足市监测站当前及近期的监测任务,并适当考虑了将来的发展。
第二章建设规模
第五条市 监测站按站址不同分为两类: 1类市监测站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大楼内(或院内); I类市监测.站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大楼外市区已有的建筑物内。
第六条市 监测站的场地应符合其场地技术要求。
第七条市监测站由一个或两 个监测室构成。监测室的主要用途是:在监测室内进行市属广播、电视发射台播出及中心送来的广播、电视节目源质量监听.监看;市辖区域内市、县(市)等广播、电视发射台使用频率情况监测;中波频率测量;场强测量及国外对本地区广播收测等。
第八条市监测站各种用房及房间使用面积的规定见表1。在总使用面积不超过表中合计值的情况下,各房间面积可调剂使用。
第三章配套项目
第十二条市 监测站接收天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中.短波接收天线,主要为简易天线,天线数量按具体情况确定。天线可架设在市广播电视局大楼楼顶上、I类监测站建筑物屋顶上,或在该楼旁、建筑物旁架设。
二、电视、调频接收天线,数量按具体情况确定。若1类监测站本楼楼顶上或附近建筑物上有经常使用电视、调频发射天线时,为减小可能受它们强电磁场干扰,用于接收周围所辖县(市)电视、调频广播的接收天线架设位置及防止干扰措施应按具体环境条件进行试验确定。1、I类监测站电视、调频接收天线的高度一般应不低于30米,以满足监测为准。
第十三条市监测站供电系统应符合 下列要求:
一、1类监测站供电系统,自广播电视局大楼总低压配电室用两路电缆(互为备用)供电送至监测站配电室;
二、I类监测站供电系统,自监测站附近外电引入三相(四线制)380伏-路或二路电源至监测站配电室,容量应满足全站用电要求;
三、1、I类监测站供机房技术用电交流电源应安装稳压器,要求在输入电压变动+ 10%~-15%范围内,输出电压应保持在标称值士5%范围内。
第十四条I 类监测站通信系统要求:
至市广播电视局设专用电话线2对;至市电话局设电话线1对。
第四章监测设备及其主 要维护仪器配备
第十五条监测设备应稳定 可靠,准确度较高并便于维护。
第十六条监测设备配备定 额见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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