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3129-82 液压舵机通用技术条件
CB 3129-82.
CB 3129适用于各类船舶的液压舵机。
CB 3129仅规定对液压舵机机械部分及与液压舵机性能有关的电气部分的要求。
1技术要求
1.1舵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1.2舵机的转舵时间、最大转舵角、动力源的配置及安全性措施等方面的要求应符合有关现行规范和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
1.3环境温度在–10~45℃和空气在20℃、相对湿度为95%时,舵机应能可靠的工作。
1.4在船舶营运时的振动条件下,舵机应能可靠的工作。
1.5海洋船舶在横摇22°30’、长期横倾15°和纵摇7°30’、长期纵倾5°的条件下,舵机应能可靠的工作。内河船舶在长期横倾10°、纵倾7°的条件下,舵机应能可靠的工作。
1.6舵机的操纵可以是机械、液压、电气、随动、非随动、自动等各种方式或这些操纵方式的组合。
1.7采用液压或机械操纵方式的舵机,滞舵时间不大于1 s。有操舵轮的液压或机械操舵设备,其手轮空转不得超过半圈。手轮上最大操纵力不超过0.1kN (10kgf ) 。
1.8采用随动操纵方式的舵机,舵的实际位置与操纵台舵角指针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1°。
1.9 当操纵台装有电气舵角指示器时,舵的实际位置与舵角指示器指针位置的偏差不得超过±1°。
1.10当采用非随动操纵方式时,非机械反馈型液压舵机的冲舵角不大于2°,舵在任何位置均不得有明显的跑舵现象。在台架试验中,当舵杆扭矩为公称值时,其微小跑舵速度指标规定如下:
a。液压往复式舵机,跑舵速度不超过0.5 ° / min ,
b.液压转叶式舵机,跑舵速度不超过4 ° / min。
1.11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整定压力不超过舵机公称压力的110%。
1.12 液压动力源及操纵方式的转换应迅速可靠。
a.动力源的转换应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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