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B/T 3025-2002 铁路运输通信数字式语音记录仪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

2021年09月10日 TB/T 3025
TB/T 3025-2002. 1范围 TB/T 3025规定了铁路运输通信用数字式语音记录仪(以下简称记录仪)的基本功能、主要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环境和一般要求等。 TB/T 3025适用于数字式语音记录仪的产品设计、制造检验、验收及使用维护。 记录仪用于铁路运输行车作业、调度指挥工作中通话语音及相应时间的记录,也可用于公安、消防、电话服务质量的监督。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2423.21- -1991电工电 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试验M:低气压试验方法 GB/T 2828- -1987 逐批检 查计数抽样程度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量检查) GB 4943- -1995 信息技 术设备(包括电气事务设备)的安全 GB/T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 GB/T 9813- 1988 微型数字电 子计算机通用技术条件。 3一般要求 3.1 通道记录 记录仪同时记录各通道的语音信号及相应的8期、时间信号、设备编号。 3.2记录时间 采用固态存储器作为存储介质(以下简称固态存储方式)的记录仪累计记录语音时间不小于8h/通道; 采用硬盘存储介质(以下简称硬盘存储方式)的记录仪累计记录语音时间不小于40 h/通道。 3.3监听 记录仪可监听任意通道,监听时不影响正在进行的记录。监听输出的语音应为录后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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