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3857.4—1999 斧的安全使用规则
QB/T 3857.4—1999.
QB/T 3857.4只限于各类斧,主要用宇树木的砍伐,修整,劈柴,砍缆绳。锤击起钉,木制品等使用安全规则。
1安全要求及应用限制
为了避免工作中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故只准按以下规定来使用。如用带有启拔钉槽的斧头工作时,则只准用于起拔普通未淬硬的圆钉。
不得把斧头当作大锤或分裂楔用,不得用其它锤击工具锤击斧头(特殊专用斧例外)。
4必须定期检查斧头头部,当在任何部位上出现裂纹或斧头与木柄松脱时,应报废或经修复后方可使用。
5必须定期检查木柄,发现有损伤的木柄必须更换,经更换件必须能保证GB 8389.2《斧的通用技术条件》中第1.2,2.3,4.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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