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2554—2002 食用氯化钾
QB 2554—2002.Edible potassium chloride.
检验规则
5.1组批
由相同加工方法生产的同一等级的、一次交付的产品构成为一批。
5.2食用氯化钾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在包装上附质量合格证,该产品方可出厂。
5.3 抽样
食用氯化钾的抽样,按GB/T 8618—2001中3.4.6.2表8品质波动“小”类采取。
5.4食用氯化钾的质量以交付时质量为准,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由供需双方共同委托仲裁单位,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和判定。
5.5食用氯化钾产品包装的净含量与其标注的质量,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要求。
5.6化学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结果,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则以同批产品的备用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验,若复验仍达不到本标准的规定,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
6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6.1包装、标志
食用氯化钾用内衬聚乙烯薄膜的编织袋包装,每件重量25 kg或50 kg。包装袋上按照 GB 7718注明规定的要素。
6.2运输
食用氯化钾的运输工具必须清洁、干燥,禁止与能导致污染的货物混装。由于运输造成破损或质量下降,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
6.3贮存
食用氯化钾的保存期为12个月,产品贮存于仓库中,仓库要通风、防雨、防潮,堆放的产品应有遮盖物,注意妥善保管。不得与能导致产品污染的货物混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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