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2353—1998 膨化食品

2022年02月15日 QB 2353
QB 2353—1998. 7.4型式检验 可根据产品质量情况随时进行型式检验,但至少每半年检验一次。当改变主要原辅材料或关键生产工艺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本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7.5判定规则 7. 5. 1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产品判为合格品。 7.5.2若检验结果中微生物学指标不符合本标准,不得复验,判为不合格品;若其他项目不符合本标准,可以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不符合本标准,判为不合格品。 8标志和标签 8.1标签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标注内容有: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标准号等。 8.2食品名称可以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牌号名称”或“商标名称”,但应同时标明“膨化食品”字样及产品的类型。 8.3外包装标志应符合GB 191的规定。 9包装、运输、贮存 9.1包装 9. 1.1包装材料应清洁、干燥,无毒,无异味,且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 9.1.2采用袋装、盒装或筒装等包装形式,封口平整,包装严密,不透气。 9. 1.3 外包装就牢固,确保内容物在运输和贮存的过程中不受挤压。 9.2运输 9. 2.1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无异味,有篷盖。 9.2.2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雨、防晒。 9.3贮存 9.3.1产品应贮存于通风、干燥、阴凉、清洁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有腐蚀性、潮湿的物品混贮。 9.3.2产品应放在托盘上,且离地、离墙12cm 以上,中间留有通道,产品码放整齐,码放高度以不倒塌、不压坏外包装为限。 10保质期 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包装、运输、贮存条件下,生产企业可根据生产情况,自行确定产品保质期,但保质期不得低于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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