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JG 1033—2001 计量标准与考核规范
JJG 1033—2001.
引言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依据《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范围
JJG 1033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复查的考核工作。
2引用文献
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在执行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术语
3.1 测量标准
计量标准
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
1.一组相似的实物量具或测量仪器,通过它们的组合使用所构成的标准称为集合标准。
2.一组其值经过选择的标准,它们可单个使用或组合使用,从而提供一系列同种量的值,称为标准组。
3.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组成。
6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和实施
6.1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6.1.1 主持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申报计量标准的准确度等级组织考核,或授权下一级,或报上一级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6.1.2组织考核的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把考核任务委派给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评组承担考核任务,下达计量标准考核计划。
6.2计量标准考核计划的实施
6.2.1 承担考核单位应当按有关计量行政部门下达的计量标准考核计划和项目聘请相应的计量标准考评员,考评员应当将现场考核的具体时间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6.2.2计量标准考核每项一般由1名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6.2.3计量标准考核计划一般在5个月内应当完成。
6.3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聘用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省级及以下各级计量行政部门或承担考核单位根据需要聘用本行政区内的计量标准一级或二级考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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