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06-1990 广播电影电视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
GY 5006-199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考核基本建设成果,检验设计和施工质量 ,促进建设工程及时交付使用,发挥投资效果,总结建设经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部基本建设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竣工验收范围:凡是 部新建、改建、扩建、更新改造等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内容建完,符合设计要求.具备使用条件,都要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账手续。
第三条凡达到验收投产 条件的建设项目,三个月内不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包括年末未办验收已报投产的项目),通知建设银行停止基建拨款或贷款。对于企业建设项目,同时取消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建设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三个月办理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的企业建设项目,经部或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批准,提前投产期间实现的利润,由生产筹建单位和项目承包单位分成。
如建设项目在三个月内办理验收和移交固定资产手续确有困难,经征得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个月。凡未经验收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 。建设项目的验收,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或有关技术协议、国家和部颁标准规范、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领导机关的有关建设文件和建设项目的承包或包干文件等。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设备,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第二章竣工验收条件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或生产,应达到下列条件:
(一)建设项目的主要技术建筑和技术辅助设施,按批准的设计规模建完,达到设计标准, 能正常使用;
(二)主要工艺设备已安装配套,经单项调试合格并经联动负荷运转,符合广播电视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能正常使用,或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中所规定的合格产品;
(三)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已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达到设计的标准;
(四)职工宿舍和其他必要的福利设施,基本达到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标准;
(五)维护人员或生产人员基本配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维护用主要仪器、设备基本配齐,能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第六条更新改造 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由于历史原因未能完全作到,可由验收委员会(或小组,下同)会同地方环保、卫生部门按照危害程度,根据因家有关规定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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