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5003-1995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属单位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办法
GY 5003-199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广播电影电视部基本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含技术设施更新项目)、扩建项目,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条可行性研究 必须依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国家及我部有关方针政策,对拟建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工程内部外部协作条件等方面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全面的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后,推荐最佳方案做出评价,为领导机关决策和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提供依据。
第四条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咨询单位或设计单位承担。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除技术复杂的项目外,建设单位可自行承担。
第五条可行性研究成果称为“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可行性研究单位(简称研究单位该单位必须经国家有关主管机构审查批准,并持有经营业务证件,有资格从事此项工作)的行政、技术.经济负责人以及具体研究人员,必须在报告上签字,并对项目的可行性.准确性.投资的风险和效益分析承担责任。
第二章编制内容
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根据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建设单位与研究单位应以合同的形式明确研究的内容、范围.进度、费用、各自的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将合同副本抄送部计划财务司备案。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报告 ,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论
1.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2.项目提出的背景和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3、项目投资风险和效益分析,投资概算的合理性;
4、改、扩建项目应说明现有概况。
(二)建设规模和总体方案
1.场址的比较、选定;
2、用土地数量和依据;
3.任务和技术规模;
4、工程分期的设想;
5、场地的总平面布局及主要建筑物的高度、造型.结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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