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Y/ T 5202-1995 广播电影电视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
GY/ T 5202-1995.
第1.0.1条为了 加强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统一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形式,使概(预)算文件编制规范化、系统化,合理确定和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规定, 特制定《广播电影电视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简称办法)。
第1.0.2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广 播中心、电视中心工程;各级广播电视发射台工程;中短波广播天馈线系统安装;电视、调频广播及微波天、馈线系统安装;拉线式.自立式钢塔制作及安装;天线系统电气性能测试;中、 短波广播发射机及电视、调频广播发射机安装;体育馆、场、厅、堂扩声,译音系统工程;演播室灯光及控制设备安装;广播电视发射塔工程;卫星广 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有线广播和有线电视线路及台(站)工程;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工程以及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教学、科研技术用房,行政办公、住宅、生活福利用房等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1.0.3条建设工程初步 设计概算(简称概算),是国家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的依据。经审查批准的工程建设概算,是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标底的基础,是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确定和控制年度建设投资额的依据;也可作为签定承发包合同、办理工程拨款、贷款和竣工结算的依据。
第1.0.4条施工图预算(简称预算)是确定工程造价、编制工程标底和工程投标报价的基础,是工程结算的依据。预算是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进行经济核算的基础;预算是安排工程进度计划的基础,是设备、材料, 订货、加工的依据。
第1.0.5条工程概(预)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完整地、准确地反映设计内容,满足控制投资、安排基建计划和拨款的要求。工程概(预)算应由设计单位编制。一个建设项目由几个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设计时,各单项工程的概(预)算分别由各承担设计的单位编制;工程总概(预)算由主体设计单位负责汇总。
第1.0.6条初步设计概算应严格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准的投资估算额内,如突破投资估算额的百分之十时,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说明理由,报下达任务的主管部门,重新审批修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1.0.7条本办法中有关 工程及费用项目除执行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建筑安装工程定额指标及费用标准外,其它工程及费用项目,在执行中应根据当地具体规定计取。第二章编制概(预)算的基本要求
第2.0.1条基本建设工程概 (预)算书必须有编制单位和编审人员签署页(见附件1)。凡编制或者审核广播电影电视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含结算)或投标报价书的人员,必须持有本人所在省(市)或工程所在省(市)基本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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