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118-2005 刑事照相制卷质量要求
GA/T 118-2005.Quility standard for file making of criminal case photograph.
1范围
GA/T 118规定了刑事照相有关的照片制作成法律文书卷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GA/T 118适用于各类刑事案件现场照片、治安案件和灾害事故现场照片的制卷,也适用于刑事案件检验照片和其他证据照片。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A/T120-1995刑事照相、录像词汇
3.1 封面
3.1.1封面应包括如下内容:
a)照片卷编号;
b)份号;
c) 密级;
d) 案卷题名(见3.1.2);
e)制作机关;
f)制成时间。
3.1.2案卷题名应包括 :
a)案件发生地域;
b)案件名称;
c) 案卷内容。
3.1.3 案件名称应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的案件名称- -致,一般应包括被侵害对象及侵害结果。也可使用有案件代号案件性质的名称。
3. 1.4 封面格式见附录A、附录B。
3.2封二
3.2.1封二应包括如下内容:
a)现场地点;
b) 案件名称;
c)案件性质;
d)发案时间;.
3.3 案情简介
3.3.1案情简介的内容应包括 :报案时间,案件发生或发现时间、地点、经过情况及被害人的姓名、职业、住址。案情简介的内容应通俗易懂,文字要简练准确。
3.3.2当现场照片作为现场勘验记录的组成部分制卷时,可省略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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