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 384.2-2002 火警受理设备第2部分:火警终端台
GA 384.2-2002.Fire alarm receiving and dispatching equipment-Part 2: Fire alarm terminal console.
1范围
GA 384.2规定了火警终端台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包装、运输、贮存。
GA 384.2适用于公安消防部队及油田、工矿、石化、民航等企业消防部门使用的火警终端台。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978--1991火灾报警设备检验规则
GB 16838--1997 消 防电子产品环境试验方法及严酷等级
3产品分类
火警终端台按其用途可分为:
a)集中接警火警终端台(A型);
b)分散接警火警终端台(B型)。
4技术要求
4.1 火警终端台(A型)基本性能要求
4.1.1应能通过调度专线与火警受理台进行话音和数据通信。
4.1.2应能通过调度专线监听火警受理台的火警受理通话。
4.1.3应能接收火警受理台下达的灭火出动命令,自动显示灭火出动信息,打印出车单,并发出灭火出动声、光提示信号,经人工确认后,灭火出动声、光提示信号消除。应能根据灭火出动信息和灭火出动情况,自动修改本火警终端台的消防实力信息。
4.1.4 从火警受理台下达灭火出动命令起计时,至火警终端台出车单打印完毕的时间应不大于25 s.
4. 1.5应 能接收火警受理台发送的文件、通知、报表等信息并可打印。当火警终端台接收信息后,应给出指示“信息到达”的声、光提示信号,经人工确认后,声、光提示信号消除。
4.1.6应能实现与火警受理台 日期、时间、气象等数据信息的自动同步,时间的日累计误差应不大于2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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