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84-2012 电力工程水文技术规程

2021年07月19日 DL/T 5084
DL/T 5084-2012.Technical code of hydrology for elctrical power projects. 1总则 1.0.1为了在电力工程水文气象勘测设计中认真贯彻国家的基本建设方针,统一水文气象勘测设计技术水准,准确反映电力工程所在地的水文气象特征,提供水文气象参数设计值及防洪、取排水方案建议,从水文气象条件方面客观评价建厂条件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合理性,特制定本标准。 1.0.2 DL/T 5084适用于火力发电厂 、核电厂、生物质发电厂、风电场变电站换流站、电力通信工程等电力工程的水文气象勘测设计及新建、扩建和改建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 1.0.3电力工程 水文气象勘测设计应分阶段开展,宜划分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阶段。对于火力发电厂各阶段水文气象勘测设计内容深度要求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2水文气象查勘 2.1一般规定 2.1.1电力 工程水文气象均应进行水文气象查勘。查勘前应根据工程要求,确定查勘工作的范围与内容、搜集工程地区已有资料并制订查勘计划。 2.1.2水文气象查勘应通过赴现场踏勘、调查访问、必要的水文测验、气象观测以及向当地有关单位搜集现状、规划资料等方式,查清历史上与近期的有关水文、气象要素定性与定量的变化特性。 2.1.3水文气象查勘应包括洪水、枯水、滨海(潮汐河口)水文、水资源现状及规划、河(海)床演变、泥石流、冰情、漂浮物以及灾害性天气等对工程有影响的项目。 2.1.4现场查勘应至少由 两人进行,并当场记录;对于口头描述的事件应有旁证;对调查的水文气象要素变化迹象与灾情等应现场指认, ,做好标记,并宜进行拍照、录音与摄像。查勘资料应在现场整理分析,进行合理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复查纠正,查勘结束后应编写查勘报告或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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