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037—2019 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DL/T 2037—2019.
1范围
DL/T 2037规范了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的申请原则。
DL/T 2037的申请原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变电站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T 15190——201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城市city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GB/T 15190——2014,定义3.1]
3.2
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其他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GB/T 15190-2014,定义3.2]
3.3
乡村rural area
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
5厂界环境噪声执行标准申请原则
5.1新建变电站
新建变电站应根据所在区划单元现有规划中的声环境功能区划,应申请执行相应的声环境功能区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标准。
a)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应根据厂界每侧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类型来确定。当厂界某一侧位于4类声环境功能区时,则该侧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应按4类声环境功能区相应的标准限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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