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5052—1996 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建筑面积标准
DL/T 5052—1996.Standard for auxiliary,ancillary,living and welfare building's area for fossil fuel power plant.
1总则
1.0.1为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建设方针,统一火力发电厂辅助、附属及生活福利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定额,为建筑物设计面积的确定提供依据,特制订本标准。
1.0.2DL/T 5052适用于汽轮发电机组容量为50~600MW的新建和扩建的火力发电厂,对涉外工程及机组容量大于600MW的电厂,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执行。设计时,机组台数按2~4台考虑,当台数多于4台或少于2台时,可按所列面积做适当地增加或减少。
本标准不包括试验室(热工、化学、电气、环保、金属)和修配厂的面积指标,其面积应按有关试验室和修配厂的面积标准确定。
1.0.3为搞好电厂总体规划,便于生产和扩建,设计中应适当考虑将来的发展,布置上留有扩建余地,对分期施工有困难或不合理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按规划容量一次建成。
1.0.4生活福利建筑的面积标准除执行本标准规定外,尚应考虑地区的特点。
1.0.5靠近城镇或工业区的新建电厂,宜减少厂区内生活福利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应社会化,并充分发挥设施效益,提高服务质量,同时减轻电厂的管理负担。
2辅助、附属生产建筑
2.1办公建筑
2.1.1办公楼为厂领导及其下设的职能机构办公用房(包括生产和行政办公),宜设置大小会议室、接待室、文秘室、打字复印室、技术档案室、科技图书室、阅览室、厂内通信室、仓库、开水间等。
2.1.2办公楼建筑面积应符合表2.1.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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