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 1106-84 军用铅酸蓄电池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2022年01月08日 CB 1106
CB 1106-84. 1.军用蓄电池产品型号采用汉语拼音字母及阿拉伯数字表示,共分三段,中间以连字号分开。其内容及排列如下: 2.串联的单体蓄电池数系指一个整体槽内或一个组装箱内所串联的单体蓄电池数目,以阿拉伯数字表示。当单体蓄电池数为1时,该项可以略去。 3.蓄电池类型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并用表1中的代号表示。 表1 军用蓄电池类型代号 4:主要特征为附加部分。仅在同类用途的产品中必须加以区别时采用,并用代2中的代号表示。 5.额定容量 用阿拉伯数宇表示|(其单位 为安培小时“Ah”在型号中可以略去)。当数值超过1000(Ah) 时,用百分之一的数值表示,如: QT-6000可表示为QT-60。 6.其他特征为附加部分,十般指除主要特征以外又必须加以表明的其他特征,如特殊性能、 使用环境, 冷却方式等,并用表3 的代号表示。 7.产品改型过程中,当确有必要时,经报请技术归口单位同意后,允许在产品型号的末尾按顺序加注汉语拼音的小写字母,如a、 b、c等,且可做为改型定型后新产品型号。 如: YL -85a 8.出口产品的型号按本标准编制确有困难时,允许按外贸部门的要求规定产品型号。但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报技术归口单位备案后方能采用。 9.军用蓄电池产品名称应根据其主要用途来确定,如:航空用铅酸蓄电池、坦克用铅酸蓄电池、潜艇用铅酸蓄电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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