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Z 155-78 潜艇液舱容积测量及刻度技术条令

2022年02月16日 CB/Z 155
CB/Z 155-78. 1.准确的测定潜艇各液舱容积并标定测深尺、测水柱等测量工具的刻度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试潜定重,确定潜艇载荷重量;潜艇航行中掌握油、水等消耗情况,保证一定的浮 态和均衡、代换,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通过容积测量,也可对液舱的理论计算和施工建造工作进行一次校验。 2.本技术条件作为新造艇在建造阶段时全艇的主压载水舱,舷间液舱和耐压船体内部的液舱容 积测量和测深尺、测水柱刻划的技术规则。主要适用于各造船厂试制的首制艇。对于同一造船厂成批建造的同型潜艇,纵倾平衡水舱,调整水舱,测前三条艇。若测量结果均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则从第四条艇起,该液舱可不再测量,可按首制艇的样棒复制刻划。主压载水舱的全容积测量,仅测每厂生产的第- -条艇,但对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舱,在后续艇上需继续进行测量。 (1)首制艇超差的舱。 (2)有结构或其他变动的舱。 (3)在建造过程中发现有明显误差的舱。 燃油舱、快潜水舱测同一厂生产的前两条艇。若两艇测量结果,均在允许误差之内,则从第三艇起可以不测。 其他内部液舱若结构未作改动,则可按首制艇各液舱刻划的样棒或记录表格数据复制。若结构等,有改动时,仅对改动部分液舱补测。 燃油压载水舱按燃油舱处理。 对于小型潜艇,深潜器的容积测量及刻度标定应按实际情况另定要求。 3.液舱的容积测量和测深尺、测水柱的刻划可以同时进行。压载水舱、燃油舱、快潜水舱等全容积测量也可结合液舱试水同时进行,但要对舱内的覆盖、管路、压载铁等予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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