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Z 45-85 有色合金铸件机械加工余量
CB/Z 45-85.
1总则
1.1 CB/Z 45规定砂型、金属型和压铸、熔樸、壳型铝、铜、镁合金铸件的机械加工余量。
1.2 CB/Z 45不包括下列机械加工余量:
a.在造型和机械加工方法 上有特殊要求的铸件,如螺旋桨等的机械加工余量。
b. 铸件清理的抛光余量。
c. 为满足铸造工艺上的要求,如防止挠曲、变形,解决金属的顺序凝固,拔模斜度以及为切割冒口而增加的工艺余量和尺寸偏差等。.
1.8 铸件的机械加工余量是指用机械加工方法切去的金属层单面厚度,以便达到设计要求。
2加工余量按铸件的最大外形尺寸(长或直径、高、宽)、铸件精度等级和复杂程度而规定各个表面的余量。
8砂型铸件的精度等级按下列要求划分:
8.1- 级精度: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要求较高或大量、成批生产的铸件。
8.2二级精度;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要求较低或生产机械化程度不高及工艺装备不完善或小量单件生产的铸件。
4砂型铸件按其复杂程度分为 “简单”件和“复杂”件两种。
5金属型铸造时, 凡是由砂芯形成的加工余量按砂型铸造-级精度加工余量选取。
6铸孔的机械加工余量 与铸件的顶面加工余量相同。
1铸件上的孔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铸出:
a大量生产时孔的直径不超过15mm;
b.成批生产时孔的直径不超过20m m ;
c. 单件生产时孔的直径不超过25m m;
d.当孔长超过 五倍直径时,非铸造孔的直径按铸造工艺确定,方孔或其他非圆形的待加工孔,
如其内切圆直径尺寸符合上述条件时。
8贯通支承泥芯头的孔以及 固定接盘螺栓孔在必要时可以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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