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Z 39-87 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CB/Z 39-87.
CB/Z 39适用于焊接低碳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用焊接材料的验收、存放和使用。
1焊接材料 的验收
每批焊接材料进厂均应由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查下列内容,凡不具备下述条件的材料应不予验收:
a.盖有船舶检验部门印记的产品质量保证书;
b.材料的包装 良好:
c.标明在材料包装盒、 箱上的牌号、规格、批号、生产日期和已经认可船级社的代号。
2焊接材料的存放
2.1经验收合格的焊接材料,应存放在专用的仓库内,焊接材料仓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n. 室内温度不低于18C;
b.室内空气的相对湿度不超过60%;
c.铺设离地面200mm以上的木质地板。
2.2焊接材料进人仓库, 应按品种、牌号、规格、批号分别存放,并作出标志。
2.8焊接材料的搬运应小心轻放,严禁乱甩。如靠墙堆放,离墙距离应不小于300mm。
2.4 仓库管理人员要经常检查库内的温度、湿度和材料的外观质量,如发现有锈蚀、受湖、焊条药皮开裂和散包等影晌使用质量的情况,应及时作出处理。
2.5焊条从生产 日起存放时间超过一年者,应进行复验,复验不合格者另作处理。
2.6 焊接材料的仓库管理人员,应具有焊接材料保管的基本知识。
8焊接材料的使用
8.1焊接材料,特别是低氢型焊条和焊剂,在使用前均按技术文件或说明书规定的温度和时间进行焙烘和保温。焙烘时每层堆放高度不超过70mm,两层相距空间应大于100mm.对于经培烘 易于发生药皮开裂的焊条,应随炉升温和降至150C以下温度出炉。
8.2经焙烘后的焊条, 应存放在保温箱、简内。保温箱、筒内的温度可根据焊条的性质和使用要求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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