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4693-1984 皮革成品验收规则
GB 4693-1984.The rules of examination of lea ther for acceptance.
GB 4693适用于各种皮革成品的验收。
1皮革成品在入库前,应按照各种革的等级标准进行分类、分级,以便验收入库。验收交货时,应附化监单-份,单上应注明下列各项:
a.生产!`名称或代号
b.皮革的种类颜色﹔
c.生产批号;
d.生产张数;
e.取样日期,
f.化验室名称、分析者姓名、检验分析日期、并盖有化验室和}‘印章。
当收货方与交货方双方在成品质量上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共同取样,由上^化验室或研究试验单位进行复验。
凡因理、化测试取过样的成品革,可扣除取样部位的重量或面积进行交货,收货方不得拒绝收货。5t经验收完的皮革成品出厂后,一年内如成品发生质量变化,仍由制造厂^负责。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业部提出,由轻.L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归口。本标准由轻王业部毛皮制革工业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惠臣、黄以祥。
臼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轻工业部部标准QB 198—62《皮革成品的验收规则》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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