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D/T 5033-2005 会议电视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2021年10月25日 GB/T 13915GB 12358
YD/T 5033-2005.Acceptance Specifications of Videoconference System Engineering. 1总则 1.0.1为了适应会议电视发展的需要,加强工程的技术管理,认真做好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YD/T 5033是会议电视系统安装工程中进行施工质量检查、阶段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等工作的技术依据。 1.0.3竣工验收工作的方法和步骤应执行《邮电通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验收项目内容和要求应按本规范办理。 1.0.4在工程验收测试过程中,应认真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填写好各种测试表格,便于今后工作中核查,并为整理竣工验收文件做好准备。 1.0.5凡本规范未列人的安装 工程标准、各类设备、器材 的规格、指标要求,可依据工程项目的技术规范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执行。 1.0.6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贯彻执行本规范的具体要求,其自行制定的规程不得与本规范相抵触。 1.0.7工程设计中采用的会议电视设备应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设备人网许可证。未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通信设备人网许可证的会议电视设备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1.0.8YD/T 5033与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标准和规范为准。 2工程验收前检查 2.1房屋建筑和环境检查 2.1.1会议电视所需的各种用房,除应按YD/T 5032-2005《会议电视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外,其他房屋设计还应按YD/T 5003-2005《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执行。 2.1.2会议电视用房的照明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电视会议室光源应采用色温为3200 lx的三基色灯。 2.电视会议室主席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800 lx;一般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lx。水平工作面测点距地高度为0.8m。投影电视屏幕区照度不应高于80 lx。 3.控制室、机房光源应为日光灯。机架设备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00 lx,垂直工作面测点距地高度为1.2m;坐席设备区的平均照度不应低于100 lx,水平工作面测点距地高度为0.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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