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594-1999 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
QC/T 594-1999.
1范围
QC/T 594规定了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QC/T 594适用于12V或24V电系的汽车、摩托车用电子车速里程表(以下简称车速里程表)。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2828-1987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GB/T 4942.2-1993低压 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T 8170-1987数值 修约规则
3分类
车速里程表按其指示方式分为指针式和数字显示式两种。
4要求
车速里程表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设计文件制造。
4. 1单位及分度
车速里程表的速度单位以km/ h表示,里程单位以km表示,其速度最小分
度值不大于10km/ h。
4. 2标准环境参数
度: 18C~28C
相对湿度: 45% ~75% .
气压: 86kPa~106kPa
4.3外观
4.3.1保护层应均匀,无明显的气泡、斑点、锈蚀及脱落等缺陷。
4.3.2玻璃或其它透明材料, 不得有影响准确读数的划痕和折光。
4. 3. 3标度盘上的分度线、符号、数字及其它标志必须清晰、完整。
4.3.4车速里程表的显露部分不得有刺眼的光泽。
4. 3. 5车速里程表不工作时,指针轴线应位于起始分度线范围内。
4. 3. 6车速里程表用于记录行驶里程的数字,必须完整地排列在里程计数窗口内。对机械式里程计数器,其表示整数里程和小数里程数字的颜色应能明显辨别;数显示式里程计数器的整数部分和小数部分应能明显区别。出厂时里程累计不得超过10km.
4.4指示状态
4. 4.1对指针式车速里程表,当速度平稳变化时,车速里程表指针运动应平稳,里程计数器应能有效翻转,不得有卡住现象。在任意恒定的速度下,车速里程表指针在大于20km/h至上限值80%的速度范围内,其摆动范围不得超过2km/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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