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C/T 535-1999 重型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

2021年11月03日 QC/T 535
QC/T 535-1999. 1适用范围 QC/T 535适用于汽车总重(质)量15 t至32 t的重型载货汽车。 QC/T 535不适用于牵引车及由载货汽车变型的越野车。 专用车、特种载货汽车可参照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查。 2燃料消耗量评价指标Q, 2.1 对每种车型随机抽样三台,按JB 3805- 1984《重型载货汽车 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的规定,测量燃料消耗量,试验结果经校正,三台车平均得到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指标。 2.2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指标取六工况燃料消耗量。 2.3比燃料 消耗量 比燃料消耗量是由燃料消耗量的评价指标除以该车型的总重(质)量得到, 3燃料消耗限值qL 3.1燃料消耗量限值以1985年、1987年、1990年分别对各车型规定限值指标,未规定限值指标的年度 执行上一年度的规定。 3.2 各车型的比燃料消耗量应在保证其基本的动力性能要求(另行规定)的条件下,符合“重型载货汽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指标表”的规定。 3.3 燃料消耗量限值指标qu的计算。 采用线性插值法,查各车型的限值指标,如对车型A A1.载货汽车一主要用于运输货物的汽车,也可牵引挂车。 A2.特种载货汽车一为了运输货物而特殊装备的车辆,如容罐车、自卸车、冷藏车等。 A3.变型车一根据某些特定使用需要,由基本车型作某些变更,生产的车型。 A4.专用车一装有专门设备,用于完成特定任务的车辆,如救护车、消防车等。 A5.越野车一种主要用于在非公路.上载运人员和货物或牵引各种装备的车辆。 A6.基本车 型 根据各方面使用条件设计并具有较普遍的适应性,为本厂的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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