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233-1991 钢塑复合桶
QB 1233-1991.
6检验规则
6.1组批和抽样
间---配方,同-规格的产品为1批,每批数量不得超过5 000只,外观检查每批抽检数为10 只,物理机械性能每批抽样15只。
6.2出厂检验
检验项目为4.1和4.2条中第3项。
6.3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做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v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时﹔;c.正常生产时,每六个月进行1次﹔
d.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e.国察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6.4直接接触食品时,进行卫生性能的检验。
6.5判定
6.5.1外观质量检验时若不合格数超过1只,应在该批中双倍抽样进行复检,若不合格数超过⒉只时,则该批为不合格。
6.5.2按4.2条检验时,任何一项不合格,应在该批中重新抽双倍样品,对该批进行复验,若仍不合格,则该批为不合格。
6.5.3卫生性能检验若有一项不合格则该批不合格。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标志
钢塑桶应有合格证、生产厂名或代号、产品型号、生产日期等,亦可根据供需双方商定不设标志。
7.2包装
钢塑桶无包装。
7.3运输
运输中应轻装轻卸,防止碰撞,不得抛扔,不得影响外观质量。
7.4贮存
钢塑桶应横置堆放在干燥、清洁的库房内,并远离热源﹐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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