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186-1991 6F22型锌锰干电池

2022年01月24日 QB 1186
QB 1186-1991. 4.5贮存性能 电池的保证贮存期为9个月,在该期限内其外形尺寸、放电容量.外观和极端仍应符合4. 2,4.3, 4. 4的规定。 5试验方法 . 5.1 试验条件 测量电压、放电试验应在GB 8897中8.1.1.1和8.1.2.1规定的标准条件下进行。试验前应将电池在该条件下放置12h以上,但不应超过14天。 5.2 外形尺寸 用精度不低于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防止电池短路。 5.3 电压 在5.1的试验条件下,用符合GB8897中8.2.6规定的直流电压表测量。 5.4 放电容量 5.4.1在5.1的试验条件下,用表2规定的负荷电阻(应包括放电时外电路所有部分的电阻,其阻值应精确釗0.5%以内)和放电方式进行试验。. 5.4.2放电容量以电池的负荷电压到达终止电压时的累计时间来表示。 5.4.3放电试验进行到电池的负荷电压首次低于终止电压时为止。如测得的负荷电压--次高于终止电压,另一次又低于终止电压时,放电时间可用GB7112中4.5.3规定的公式计算。 5.5 外观和极端 目视检查。 5.6贮存 性能 电池应按GB 8897中10. 3.2规定的条件贮存,其外形尺寸、放电容量、外观和极端应分别按5.2,5.4,5.5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6检验规则 按GB8897中9章的规定进行检验和判定。 6.1交收检验. 6.1.1检验项目检查水平(II)、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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