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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785-1993 香料标准

2022年01月21日 QB 1785
QB 1785-1993. 6检验规则 6.1杨梅醛 每批成晶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数量、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最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包装单位在100个以下抽取二个,100个以上抽取三个。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摇匀,再用玻璃取样管每个抽取试样50~100ml,注入混样器内混合均匀,分别装入二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 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杨梅醛应装于铝桶、玻璃容器内。包装外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及本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本产 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远离火源,不可与酸、碱接触,运输时要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 7.3在符 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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