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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1781-1993 香料标准

2022年01月21日 QB 1781
QB 1781-1993. 6检验规则 6.1邻氨基苯甲酸甲酯每批成品应由生产厂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商标、出厂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本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木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桶以下抽取二桶,100桶以上抽取三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摒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瑞取样管每桶吸取样品50~100m],注入混样器混和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验收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 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邀请法定检测机构仲裁,费用由责任方负责。 6.6 色状、香气、冻点为出厂检验指标。相对密度、含酯量、溶解度为型式检验指标,每季度检测一次。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邻氨基苯甲酸 甲酯装于铝桶内,包装外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标准编号及有关包装标志。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运输时 应防止日晒雨淋和杂气污染,严禁与酸、碱等混运。 7.3 产品应贮存在千燥、通风、阴凉的仓库内。防止杂气污染,远离火源。 7.4 在符合规定的贮运条件、包装完整、未经启封的情况下,本产品保质期为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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