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783-2007 肉桂醇

2021年12月10日 QB/T 1783
QB/T 1783-2007.Cinnamyl alcohol. 5.5.1 仪器 a)色谱仪:按GB/T 11538- 2006中第5章的规定。 b)柱: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5.2 测定方法 面积归-化法:按GB/T 11538 - 2006中10.4规定的方法测定肉桂醇含量。 5.5.3 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 11538- 2006 中1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肉桂醇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 -化法)见附录A。 6检验规则 6.1肉桂醇应由生产厂 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含量为出厂检验项目,而冻点、溶解度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 次。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2个,全抽; 3~100个抽取2个; 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 瓶留存备查。 6.4如验收结果中有 -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 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7.1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8期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采用标准编号。订货单位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包装 肉桂醇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镀锌铁桶或铝桶内,或按用户要求包装。用于食品添加剂级的包装材料应符合食品级的要求。 7.3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轻装轻卸,防止日晒雨淋,不应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混运,并应符合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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