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 1509—1992 食品添加剂丁香酚

2022年02月01日 QB 1509
QB 1509—1992. 5.2香气的检定:见QB 795。 5.3相对密度的测定(25/25C:见B 11o4 .: 5.4折光指数的测定(20℃:见QB 798。 5.5含酚量的测定:见QB 810。 5.6溶解度的测定;(25℃)见QB 800。 5.7沸程的测定:见 GB 615。 5.8砷含量的测定见GB 8450。 5.9重金属含量(以Pb计)的测定见GB 8451。 6检验规则 6.1丁香酚由生产厂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其中沸程、含砷量、重金属含量(以Pb计)作周期检验,每月检测一次。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明书,内容包括:生产厂名、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净重、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证明和标准编号。 6.2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每批的包装单位100楯(瓶>以下抽取⒉桶(瓶),100桶(瓶)以上抽取3桶(瓶)。开启包装取样时,外观检查应无水分和杂质,然后振摇使其充分混匀,再用玻璃取样管吸取样品50~100mL,注人混样器混合均匀,分别装人两个清洁干燥、具磨砂塞盖的玻璃瓶中,瓶上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聋。 6.4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自两倍量的包装中抽取试样复验,如其复验结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双方认可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仲裁。 7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丁香酚装于铝桶或棕色玻璃瓶内,包装外注明: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商标、批号,净重、皮重、出厂日期及“切勿近火"字样..: 7.2丁香酚为酚类化合物,贮运时不可使用铁器。 7.3丁香酚闪光点为110℃,可按普通货物运输,运输中应放置在阴凉处,切勿与火种或氧化剂接近,并防止日晒南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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