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 424-2003 审讯过程录像规则
GA/T 424-2003.
1范围
GA/T 424规定了拍摄审讯犯罪嫌疑人录像的受理权限、器材设备、技术要求.方法和资料记录。
GA/T 424仅适用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讯拍摄。
2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审讯过程录像kinescope of inquest process
拍摄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全过程实况的专门录像(以下简称审讯录像)。
3受理权限
3.1有案件管辖权限的侦查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时,侦查部门承担审讯时的录像工作。其他任何机关、团体、部门或个人无权拍摄审讯过程录像。
3.2审讯录像的拍摄必须由具备摄录像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承担。
3.3与 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承担审讯录像时应自行回避。回避条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执行。
4器材设备
4.1应选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声音还原质量高、照度要求低的摄录一体机。摄录像机的水平清晰
度不低于350电视线,信噪比优于50 dB,最低照度应满足5 lx.
4.2审讯录像可存储在 录像带或数字硬盘等存储介质上。应使用清晰度高、色彩还原好、质量可靠的录像带。使用数字硬盘存储图像和声音时,硬盘须有足够的存储空间。
4.3应使用摄像机交流适配器。
4.4应使用 与摄像机匹配牢固可靠、旋转方便、升降灵活的三角架,并配有照明设备。
5技术要求
5.1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地点是审讯录像的拍摄地点。拍摄现场尽可能利用现场光。如现场光线不能满足摄像机的照度要求,应加用人工光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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